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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一般沒有有效期的具體規定。只要企業的環境、設施及有關法律、法規沒有重大變化,一般就可以繼續使用。
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是為了加強和規范在環保設施運營管理中,對企業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工作的管理,預防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提高處置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很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環境污染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失,維護企業的穩定,保護環境,促進企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的。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
第二十三條:
環境應急預案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及時進行修訂:
(一)本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二)相關單位和人員發生變化或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的;
(三)周圍環境或者環境敏感點發生變化的;
(四)環境應急預案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發生變化的;
(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認為應當適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于環境應急預案修訂后30日內將新修訂的預案報原預案備案管理部門重新備案;預案備案部門可以根據預案修訂的具體情況要求修訂預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對修訂后的預案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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